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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(guān)于第23024718號“石封及圖”商標
駁回復審決定書(shū)
商評字[2018]第0000110739號
申請人:羅建國
委托代理人:武漢市中知商標事務(wù)代理有限公司
申請人因第23024718號“石封及圖”商標(以下稱(chēng)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我委認為,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,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儲存方式等特點(diǎn),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(zhù)性,未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所指情形。
依照《商標法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,我委決定如下:
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(guān)事宜。
合議組成員:馬媛媛
高源
李鴻程
2018年06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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